針對此前業界對“限塑令”終稿無最低限價的質疑,昨天,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解釋,塑料袋不屬于價格法中政府可定價范圍。
尚明表示,在“限塑令”出臺前,確實有很多企業建議明確設定最低限價,以免因塑料袋定價不同引起顧客分流。但商務部認為,由于塑料購物袋并不屬于《價格法》第十八條規定的可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情況,所以依法應當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。為防止企業自主定價過低,使得限制、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目的落空,商務部根據《價格法》第八條(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)的規定,對塑料購物袋的定價原則進行了限定,即不得低于經營成本。
尚明表示,塑料購物袋的有償使用涉及到人們購物習慣的改變,培養公眾循環利用塑料袋的觀念也需要一個過程。商務部將全面制定與“限塑令”配套的各項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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